北京爱尔益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凯乐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北京爱尔益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2071民初3083号
原告:广东凯乐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村委会大道**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894500086。
法定代表人:伍永乐,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骏飞,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智江,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于洋,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北京***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嘉豪国际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5670293-4。
法定代表人:王史杰。
被告:中山市聚明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海景工业村****楼**之一55727350-8。
法定代表人:郭心元,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敏,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广东凯乐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洋、北京***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聚明星电子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凯乐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凯乐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凯乐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该款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为4650元,由原告广东凯乐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慧星
人民陪审员  李福大
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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