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建工有限公司

大连洪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机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洪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洪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机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终8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皓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