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39384号
原告: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银沙工业园金鸡岭双冚(土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2号6层1单元6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