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创瑞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鑫创瑞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13616号
原告:北京鑫创瑞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沙陀村**。
法定代表人:李彦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国,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北侧艺园路佳嘉豪商务大厦**5A、5C、5Ddiv>
原告北京鑫创瑞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创瑞达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装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鑫创瑞达公司诉称,2015年8月31日鑫创瑞达公司与建装业公司签订了《研发中心A座、B座精装修分包工程(标段二)楼梯扶手加工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编号:xx),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合同含税总价款暂定为人民币305323.50元;二是合同签订后甲方(建装业公司)支付预付款30%,货到工地全部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80%作为工程进度款,双方办理竣工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结算总价款剩余5%,在一年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三是若甲方未按时支付货款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四是对已供货的,应以实际到货予以确认。鑫创瑞达公司按合同附件确定的产品质量、规格及建装业公司实际需要向建装业公司工地供货,经建装业公司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管理公司确认后送货到场并安装。2015年9月17日,建装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91597元。2016年1月1日工程全部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此时,建装业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鑫创瑞达公司合同价款152661.75元,但建装业公司没有按约付款。2017年1月17日,鑫创瑞达公司对合同约定的楼梯间楼梯扶手工程安装完成,工程项目部同意办理结算手续,并签署了《工程质量验收确认单》,同意安装楼梯扶手按合同执行。2017年12月,鑫创瑞达公司将工程结算单递交给建装业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催促其办理结算付款,但建装业公司一直无理由拖延办理结算。2017年底至2019年初,经鑫创瑞达公司不断催促,建装业公司终于同意结算。双方于2019年1月2日签署了《结算单》,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347740.95元,质保期为1年,质保金为17387.04元。截至结算日止,建装业公司尚欠鑫创瑞达公司产品及安装费用256143.95元。但建装业公司签署《结算单》后仍不付款。鑫创瑞达公司认为,建装业公司故意拖欠鑫创瑞达公司货款达3年之久,严重影响了鑫创瑞达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损害了鑫创瑞达公司的合法利益,建装业公司的行为己构成根本违约,建装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拖欠的货款,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赔偿责任,此外,该工程己过质保期,建装业公司应一并返还鑫创瑞达公司质保金并承担逾期返还利息,现鑫创瑞达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建装业公司支付产品及工程安装费用256143.95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8日起计算至付上述款项清止,目前计算到2020年2月18日,合计47386.63元);2.判令建装业公司返还质保金17387.04元及逾期返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1月18日起计算至还清为止,目前暂计算至2020年2月18日,合计2173.38元);3.判令建装业公司赔偿违约金91597.05元(以合同价款305323.50元为基数,按每日1%,自2017年2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产品及工程安装费用止,最高计算至合同价款的30%);4.判令建装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创瑞达公司依据《研发中心A座、B座精装修分包工程(标段二)楼梯扶手加工供货安装合同》提起的诉讼,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上述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就管辖法院作出的前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建装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不在本院辖区内,故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石敏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