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刘某与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30175号 原告:刘某,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吴某,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三区5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员工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员工宿舍。 第三人: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东大街8号楼东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员工宿舍。 原告刘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吴某、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