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901民初1818号
原告:新疆疆盾恒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疆盾恒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疆盾恒创公司)与被告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圣世博泰阿克苏分公司)、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世博泰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新2901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圣世博泰阿克苏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新29民终3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9)新2901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疆盾恒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89,536.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3,162.89元(自2018年1月1日暂计至2019年5月1日,按年息6%计算),以上合计312,698.99元;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理由:2016年4月1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负责被告客户所有的华为设备及产品的技术服务支持,服务期1年,费用总额为413,623元,现被告尚欠原告服务费289,536.1元,原告索要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本院系基层人民法院亦非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有权管辖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法院,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原告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疆盾恒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