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1304号
原告:北京***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豪景佳苑3号楼11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8号12层1210。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飞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8.75元,原告北京***飞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