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阳松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9440号
原告: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8号12层1210。
法定代表人:白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征,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湖南衡阳松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创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含茂,负责人。
原告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世博泰公司)与被告湖南衡阳松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衡阳松木经开区管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圣世博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衡阳松木经开区管委会1、支付18.16万元及违约金;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圣世博泰公司与衡阳松木经开区管委员会签订了《松木经开区标准厂房第三期***弱电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立项号为***)。合同约定:由圣世博泰公司对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松枫路三期创业基地***进行弱电施工,总价款90.8万元。圣世博泰公司完成工程量80%以上后,衡阳松木经开区管委会支付50%合同工程款;竣工验收完成后7天内支付30%合同工程款;经财政评审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最终总金额95%(包含前期支付的80%的合同工程款)。2017年11月,涉案工程验收合格。衡阳松木经开区管委会已支付工程款72.64万元,尚欠18.16万元(含质保金)。2019年12月23日,圣世博泰公司向衡阳松木经开区管委会发出催款函,但衡阳松木经开区管委会至今仍未付清余款。
本院依法向被告衡阳松木经开区管委会送达了起诉状等应诉手续,被告诉衡阳松木经开区管委会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圣世博泰公司依据其与衡阳松木经开区管委会签订的《松木经开区标准厂房第三期***弱电装修工程承包合同》提起承揽合同纠纷之诉,但根据涉案合同所示,合同名称为装修工程承包合同,涉案工程项目名称为松木经开区标准厂房第三期第18栋弱电装修工程,本工程执行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其它同类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本案应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圣世博泰公司起诉案由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施工地点为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松枫路三期创业基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建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