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0157号
原告: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8号12层1210。
法定代表人:白禹。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北京君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航,北京君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中路6号院4号楼1层102。
法定代表人:张星炜。
原告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软件有限公司庭外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保全费303元,由原告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昶屹
二〇二一年 八月 十九日
书 记 员 万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