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民终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南大街信合大厦B座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孙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世东,新疆制衡(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疆盾恒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353号1栋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江红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8号12层1210室。
法定代表人:白禹,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疆盾恒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9)新2901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疆盾恒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名称以及内容,本案应定性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亦非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各方当事人虽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一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9)新2901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90.4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何 玲
审 判 员 吐尔洪·吾守尔
审 判 员 孙 朝 红
二 〇 二 〇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婷
书 记 员 李 昱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