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法商初字第933-1号
原告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山东潍坊市高新区福寿东街446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科禹龙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9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九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90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北京中科禹龙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九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2014)青法商初字第93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