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21执保519号
申请人:北京九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西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321884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东兴污水处理厂。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青垦路以东、东营市北外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82305393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九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东兴污水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505民初3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东兴污水处理厂名下银行存款6053597.7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东兴污水处理厂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5×××57中存款6053597.76元,期限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