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九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垦利区东兴污水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5民初3123号
原告:北京九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3218849X。
法定代表人:姜训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刚,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九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东营市垦利区东兴污水处理厂,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青垦路以东、东营市北外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82305393P。
法定代表人:吴兴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静、张小涛,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九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垦利区东兴污水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九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营市垦利区东兴污水处理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九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九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635.33元,减半收取48317.6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九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艾花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殷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