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6民初2540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1日,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26号**天下B座1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3362831982。
原告***与被告*****矿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