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1841号之一
原告:北京中奥通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19至20层3单元2008。
法定代表人:段云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乐,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科创东三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进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宾,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韬,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奥通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向原告北京中奥通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北京中奥通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奥通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玮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