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6645号
原告:北京中奥通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19至20层3单元2008。
法定代表人:段云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乐,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进安,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中奥通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中奥通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