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执150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达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2630185Q),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南路616号。
法定代表人:高树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天津张盈(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瑞,天津张盈(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航动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JW897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十号桥招商大厦A区2280-585房间。
法定代表人:马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河,男。
被执行人:天津航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MA05KN6F4J),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以东榕洋大厦A座1401室。
法定代表人:马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河,男。
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达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航动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天津航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0)津0110民初7242号民事调解书]中,本案执行标的为771012.16元,执行费1011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2021年3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1年3月12日、3月15日、4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产;
3、2021年3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2021年4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余额可供扣划;
5、2021年4月25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青竹
审判员 李 陆
审判员 王 顺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厉成斌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