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达丰久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达丰久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辖终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利,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达丰久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31号东楼201。
法定代表人: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章科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达丰久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丰久和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第三建筑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不属于专业分包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封面写的是专业分包合同,但合同内容实质是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附件1中约定的总价款仅包括轻集料混凝土材料款,不含人工、加工等费用,原审仅以合同封面上的一个名称就将其确认为专业分包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在合同第25条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签订的合同适用于约定管辖,不适用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达丰久和公司对于第三建筑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达丰久和公司依据《专业分包合同(轻集料混凝土)》,以第三建筑公司为被告,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第三建筑公司给付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七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即属于其中之一,故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鉴于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涉案合同第25条虽然协议约定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协议管辖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第三建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综上,第三建筑公司关于本案合同性质属于混凝土买卖合同,应当适用约定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英
审判员吴静
审判员朱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吕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