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082民初7106号
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