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盛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海口龙华百年荣誉贸易商行与北京城建盛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8民初39363号 原告:海口龙华百年荣誉贸易商行,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路国安大厦1901室。 经营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盛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29号楼2层222、223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西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口龙华百年荣誉贸易商行(以下简称百年荣誉商行)与北京城建盛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力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百年荣誉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盛力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年荣誉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盛力源公司支付货款9956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956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盛力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4日百年荣誉商行与盛力源公司签订《金泰南燕湾二期别墅瓷砖供货合同》(2017年版),约定盛力源公司向百年荣誉商行购买芒果瓷砖,暂估6472817元,合同后附有明细表;工程名称:金泰南燕湾二期工程,交货地点及方式:由百年荣誉商行送货到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金泰南湾二期工程现场,盛力源公司指定***作为收货确认人;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盛力源公司支付百年荣誉商行合同总价定金25%,出货时间支付合同总价15%,货到工地支付货款30%,合同内材料全部到齐工地,盛力源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付总款95%,竣工结算付款5%,百年荣誉商行的委托人为***、盛力源公司的委托人为***。2018年9月14日百年荣誉商行与盛力源公司签订《芒果瓷砖进货价汇总》,2019年1月20日百年荣誉商行与盛力源公司签订《第二批芒果瓷砖进货价汇总》,双方进行两次结算,***代表盛力源公司在以上结算单据上签字。但是2018年9月30日的派送单供货金额16568.32元和2018年12月17日派送单货款金额54425元,合计70993.32元因***当时无法确认分货数量暂时没有入账。结算后盛力源公司要求百年荣誉商行补货,百年荣誉商行向盛力源公司四次补充供货,分别在2019年9月28日供货11746.80元、2019年3月19日供货10510.08元、2019年3月19日供货6426.40元、2019年5月11日供货891元,未入账的货款加补充供货的货款共计99567.6元。供货后百年荣誉商行多次要求盛力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但是盛力源公司均予以拒绝。盛力源公司至今未向百年荣誉商行支付上述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与百年荣誉商行支付违约金。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结算》第18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在一年期LPR即4.25%标准为基础加计50%,4.25%+4.25%*50%=6.38%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盛力源公司逾期付款已经构成违约,百年荣誉商行曾多次要求盛力源公司支付货款,但是盛力源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 盛力源公司辩称:不同意百年荣誉商行的诉讼请求,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百年荣誉商行延迟供货构成违约,造成盛力源公司损失,在百年荣誉商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盛力源公司损失之前,盛力源公司不应向百年荣誉商行支付尾款,盛力源公司属于行使抗辩权,不承担违约金。 同时盛力源公司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判令百年荣誉商行支付迟延供货违约金600000元及造成反诉人经济损失216000元。 反诉事实理由:盛力源公司与百年荣誉商行签订《金泰南燕项目二期工程公寓楼芒果砖供货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百年荣誉商行向盛力源公司提供芒果瓷砖A1-1户型156套、A2-2户型60套、A2-1户型272套,其中第二批供货数量A1-1户型72套、A2-2户型0套、A2-1户型114套的到货日期是2018年8月30日前,且必须成套到场,否则每延误一天罚款5000元。但百年荣誉商行由于自身原因多次延迟供货,直到2018年12月31日才成套到齐,比约定供货期间晚了4个月。百年荣誉商行迟延供货不但违反双方约定,构成违约,延误期内盛力源公司不得不向停工的工人支付生活费及误工费,造成盛力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百年荣誉商行应向盛力源公司承担违约金600000元(5000元*30天*4个月),赔偿盛力源公司经济损失216000元。 百年荣誉商行对盛力源公司的反诉答辩称:百年荣誉商行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不存在逾期供货,盛力源公司要求百年荣誉商行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盛力源公司主张违约金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从盛力源公司反诉状中看出盛力源公司认为是2018年12月31日就知道了权利受到损害,其2022年提起反诉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此外,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能择一主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2月4日,盛力源公司(需方,甲方)与百年荣誉商行(供方,乙方)签订《金泰南燕湾二期瓷砖供货合同》,工程名称:金泰南燕湾2期工程。盛力源公司向百年荣誉商行采购瓷砖,合同总价暂估6472817元,材料表按附表,表中所列数量及金额为暂定数量及金额,不作为结算和付款依据。数量计量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完成,计量完成后,甲方与乙方应在送货单上签字。生产周期:自付定金之日起计算生产时间,本合同定制产品,生产周期为60天,船运时间35天,甲方必须以书面通知乙方货物批量到达现场,如乙方未有收到甲方书面文件造成交货时间拖延,乙方不附带责任。付款方式约定为:合同签订后,甲方付乙方总价定金25%,出货时间支付合同总价15%,货到工地支付到货款金额30%,材料全部到齐,甲方10个工作日内付总款95%,竣工结算付款5%。如甲方付款时间拖延,乙方可针对甲方付款时间进行供货,自行延续。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百年荣誉商行于2018年5月27日至2019年5月11日期间进行供货。盛力源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14日、2019年1月20日对2018年5月27日至2018年12月17日期间的供货进行汇总确认,并签署《芒果瓷砖进货价汇总》表两份。除两张汇总表外,盛力源公司另行签认有2018年9月30日派送单(金额16568.32元)、2018年12月17日派送单(金额为54425元)、2019年2月28日派送单(金额为11746.8元)、2019年3月19日派送单(金额为10510.08元)、2019年3月19日派送单(金额为5426.4元)、2019年5月11日派送单(金额891元),六张派送单总金额为99567.6元。 诉讼中,盛力源公司认可其尚未支付6张派送单对应货款的事实,但称系由于百年荣誉商行逾期供货导致其损失故未予付款。盛力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金泰南燕项目二期工程公寓楼芒果砖供货计划》复印件、第二批芒果瓷砖进货价汇总、北京城建盛力源公司工程量结算清单复印件、施工任务书复印件、***出具的供货计划协议说明复印件,百年荣誉商行对除《进货价汇总》以外的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本院认为,盛力源公司未能提交除《进货价汇总》以外的证据原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故本院对相关证据均不予认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百年荣誉商行与盛力源公司之间签订的《金泰南燕湾二期瓷砖供货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属有效,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百年荣誉商行供货后,盛力源公司未能付清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盛力源公司应立即向百年荣誉商行支付所欠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百年荣誉商行要求盛力源公司支付货款99567.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百年荣誉商行要求盛力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合同中未作约定,故百年荣誉商行的该项诉讼请求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盛力源公司关于其系由于百年荣誉商行逾期供货导致其经济损失故未再支付货款的相关辩称,因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向百年荣誉商行发送了供货期限要求,故本院对盛力源公司的该项辩称均不予采信。 同时,对于盛力源公司的反诉请求,因盛力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盛力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城建盛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海口龙华百年荣誉贸易商行货款9956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海口龙华百年荣誉贸易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按北京城建盛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如北京城建盛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9元(海口龙华百年荣誉贸易商行已预交),由北京城建盛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