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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民初23795号 申请人:南京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某公司。 申请人南京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北京某公司3051625.34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南京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某公司3051625.34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