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2029号
原告:德州新航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李淑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德州新航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德州新航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州新航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