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7033号
原告:南京双耀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新合村村委会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院4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河北省***市。
原告南京双耀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南京双耀科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双耀科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双耀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7.81元及案件保全费2070元,原告南京双耀科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