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天泽电力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淮南天泽电力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鑫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民初13913号
原告:淮南天泽电力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电厂东路(淮南天河电力实业总公司综合利用厂内)。
法定代表人:裴振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积良,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7号楼9层1单元904-3。
法定代表人:蒋子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男,北京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淮南天泽电力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公司)与被告北京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高笛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积良、被告瑞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天泽公司与瑞辰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无效;2.瑞辰公司向天泽公司返还1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年息3.85%计算);3.诉讼费用由瑞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30日,天泽公司与瑞辰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天泽公司委托瑞辰公司招聘具有唯一社保的三名注册房建工程师,费用为6万元/二年。协议明确约定,瑞辰公司应保证招聘的人员具备社保唯一性,否则由瑞辰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并退回天泽公司全部费用。协议签订后,天泽公司按约定向瑞辰公司指定的账户汇入12万元。瑞辰公司也推荐了3位人员,但经了解得知,该3位人员均有工作单位并办理了社保,不符合合同约定。为此天泽公司多次与瑞辰公司联系要求更换人员,但瑞辰公司百般拖延。后经了解,瑞辰公司在收到天泽公司款项后,也未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被招聘的人员。
瑞辰公司于庭审中辩称:不同意天泽公司的诉讼请求。《委托协议》就是中介合同,应为有效。现《委托协议》期限已满,瑞辰公司提供的人员符合合同要求,在合同期内天泽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故不同意向天泽公司返还款项。瑞辰公司确已收到天泽公司支付的12万元,天泽公司还欠付瑞辰公司6万元。天泽公司给祝晓飞的1万元不应由瑞辰公司承担,瑞辰公司和祝晓飞的纠纷不应由天泽公司处理。
瑞辰公司又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瑞辰公司与天泽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瑞辰公司给天泽公司寻找注册人员3名一级建造师(分别为祝晓飞、陈守坤、罗春波),两年费用6万元/人,付款方式为上报信息后天泽公司支付第一年每本4万元,在2020年10月份支付剩余第二年费用每本2万元。现瑞辰公司至今只收到第一年款项每本4万元,共计12万元。天泽公司第一次于2021年2月26日向瑞辰公司提起退费说明,瑞辰公司已做出回应。现就天泽公司提出的要求,瑞辰公司做出以下陈述:(1)瑞辰公司提供7名人员(含另案4名人员),现还有4名在天泽公司注册;(2)在注册期间,根据天泽公司要求,上报人员信息到其公司并接收人员信息,天泽公司在2020年5月20日要求该7名人员全部认证(安徽政务服务网),瑞辰公司已全部完成提交给天泽公司。根据以上陈述并不存在社保问题影响天泽公司使用该证书也未对其公司造成损失。瑞辰公司怀疑现在国家政策或者天泽公司已不再需要证书为由给瑞辰公司造成影响。根据现在人员注册情况,天泽公司应向瑞辰公司支付未结算款项:一级建筑3名,祝晓飞、陈守坤注册时间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1年8月4日共计22个月,每人每月费用2500元,两人共计11万元,天泽公司已支付8万元,欠付3万元;罗春波注册时间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1年2月27日共计16个月,天泽公司应付4万元,已付4万元;在注册期间天泽公司支付祝晓飞1万元,现天泽公司需按合同支付瑞辰公司2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9月30日,天泽公司(甲方)与瑞辰公司(乙方)签订《委托协议》,就委托人才招聘及高端职位信息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内,甲方委托乙方列举人才,人才类别为一级房建,人数为3人,费用为每本6万元/2年,用于企业资质升级;服务费、人才预付款及支付办法为,持有(一级房建证书)每人(本)证书税后6万元,预付款由乙方收取,待乙方把推荐人才信息调转到企业、企业上报成功后需在7个工作日支付预付款每人每本2万元;注册一级房建证书成功公告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一年尾款2万元;甲方需在2020年10月份支付乙方第二年尾款2万元;乙方负责甲方与推荐人才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工作,将合适候选人推荐给甲方;乙方应保证推荐人才的社保唯一,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退回甲方所有费用。该合同另约定有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天泽公司向瑞辰公司支付了12万元。后因祝晓飞以未收到钱为由找到天泽公司,天泽公司向祝晓飞另支付了1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由瑞辰公司为天泽公司列举人才,用于企业资质升级,费用亦是根据证书支付,并不需要证书持有人真正到天泽公司工作。上述事实可知,瑞辰公司从寻找证书用于企业资质升级中获利,天泽公司通过中介借用他人资质提升等级以便承揽工程,双方的交易行为以及注册一级房建证书持有人随意出借资质而不真正执业的行为,会使本不具备相应竞争资质和能力的企业凭借虚假手段进入存在准入门槛的市场参与竞争。双方的合同已经超越推荐、招聘人才的范畴,扰乱工程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严重隐患,该合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无效,故本院对天泽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瑞辰公司应将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天泽公司。天泽公司支付给祝晓飞的1万元并非瑞辰公司收取,故瑞辰公司无需返还。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因此产生的损失应当自行负担,故本院对天泽公司要求瑞辰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淮南天泽电力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的《委托协议》无效;
二、北京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淮南天泽电力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费用120000元;
三、驳回淮南天泽电力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淮南天泽电力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已交纳;由北京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 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程新淼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