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902民初483号
原告:浙江铂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527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温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淳安千岛湖子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开发区开发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铂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千岛湖子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铂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计1056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