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伟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4624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蚌埠,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法定代表人:李防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丽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