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4624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蚌埠,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法定代表人:李防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丽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