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赋安防火门有限公司、安徽省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02执2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赋安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州赋安防火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的(2018)皖1802民初66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14647元、违���金2292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并承担执行费1674元。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19913元。现本院已从被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扣划了银行存款,上述银行存款应予以解除冻结。据此,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1991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