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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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庐民一初字第02010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安徽聚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聚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聚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聚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7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