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2010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庐民一初字第02010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安徽聚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聚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聚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聚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7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