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9270号
申请人:安徽聚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长林,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6月8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
安徽聚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聚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5.1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聚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5.1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