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聚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9270号

申请人:安徽聚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长林,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6月8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

安徽聚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聚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5.1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聚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5.1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