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03民初557号
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通和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朱寿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郑培,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聚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路与四里河路交口汇银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赵明,男,1995年8月8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
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聚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元,由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翠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