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民终1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山路30号软件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1793462G。 法定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蔷薇运输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钱集镇新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322MA1N1HY67J。 投资人:***,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尔智能”)因与被上诉人***、沭阳蔷薇运输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7民初5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达尔智能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沭阳蔷薇运输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达尔智能上诉称: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沭阳蔷薇运输中心系肇事车辆被挂靠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改判。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7民初59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