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孟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常州某某能装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4民初23334号 原告:常州***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案件申请费1,120元,合计诉讼费1,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