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4民初23334号
原告:常州***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案件申请费1,120元,合计诉讼费1,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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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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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