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孟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2175常州某某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终2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市经济开发区兰香路8号三号厂房一楼中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南自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常州***能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能装备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州***能装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