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496号
申请人: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558988918,组织机构代码75589889-1,住所地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南自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能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88550102J,组织机构代码088550102,住所地江苏省武进经济开发区兰香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能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能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