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执360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州***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常州***能装备有限公司依据(2020)苏0412民初40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常州***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暂计3286924.4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7月26日、8月29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公司股权、证券、保险。
二、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名下财产,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若干,无大额存款可供执行,冻结期限一年,到期日为2022年7月26日。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牌号码为豫ME××××宇通牌、豫MC××××**牌、豫MC××××奥迪牌、豫MG××××福田牌、豫MH××××东风牌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因系轮候查封,本院不享有处置权。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委托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至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对于反馈查询到的全部下列不动产,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
1.坐落于湖滨区省道S314北侧速达公司1#倒班宿舍1#倒班宿舍号楼1层101房屋,权证号豫(2018)三门峡市不动产权第1801007035号;
2.坐落于湖滨区省道S314北侧速达公司2#倒班宿舍2#倒班宿舍号楼1层101房屋,权证号豫(2018)三门峡市不动产权第1801007032号;
3.坐落于湖滨区省道S314北侧速达公司3#倒班宿舍3#倒班宿舍号楼1层101房屋,权证号豫(2018)三门峡市不动产权第1801007030号;
4.坐落于湖滨区省道S314北侧速达公司零部件加工车间零部件加工车间号楼1层101房屋,权证号豫(2018)三门峡市不动产权第1801007034号;
5.坐落于开发区省道S314北侧速达公司冲焊联合厂房冲焊联合厂房号楼1层101房屋,权证号豫(2018)三门峡市不动产权第1801007033号;
6.坐落于开发区省道S314北侧速达公司涂装车间涂装车间号楼1层101房屋,权证号豫(2018)三门峡市不动产权第1801007031号;
7.坐落于省道S314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三国用(2011)第028号。
以上查封期限均为三年,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因系轮候查封,本院不享有处置权。
六、2021年9月17日,本院电话联系了被执行人审理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他表示自己已从被执行人单位离职,目前公司负债较多,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
七、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八、截止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0元。
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冻结(查封)措施到期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作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故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戴 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