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2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州***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2民初66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1.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常州***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29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2.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54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437元;3.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常州***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州***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二、2022年2月14日、4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产。
三、2022年2月16日,通过执行专线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本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经查询无结果。
四、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若干,冻结期限一年,到期日为2023年2月15日。
执行过程中,本案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不动产:1.坐落于湖滨区省道S314北侧速达公司1#倒班宿舍1#倒班宿舍号楼某某层某某房屋,权证号豫(2018)三门峡市不动产权第某某号;2.坐落于湖滨区省道S314北侧速达公司2#倒班宿舍2#倒班宿舍号楼某某层某某房屋,权证号豫(2018)三门峡市不动产权第某某号;3.坐落于湖滨区省道S314北侧速达公司3#倒班宿舍3#倒班宿舍号楼某某层某某房屋,权证号豫(2018)三门峡市不动产权第某某号;4.坐落于湖滨区省道S314北侧速达公司零部件加工车间零部件加工车间号楼某某层某某房屋,权证号豫(2018)三门峡市不动产权第某某号;5.坐落于开发区省道S314北侧速达公司冲焊联合厂房冲焊联合厂房号楼某某层某某房屋,权证号豫(2018)三门峡市不动产权第某某号;6.坐落于开发区省道S314北侧速达公司涂装车间涂装车间号楼某某层某某屋,权证号豫(2018)三门峡市不动产权第某某号;7.坐落于省道S314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三国用(2011)第某某号。以上查封期限均为三年,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因系轮候查封,本院不享有处置权。申请执行人有向首查封单位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
执行过程中,本案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ME××**、豫MC××**、豫MC××**、豫MG××**、豫MH××**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
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冻结(查封)措施到期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五、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执行进程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六、截止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0元。
2022年5月3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12民初66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戴 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