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民辖终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盛红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二水测绘院,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高炜,该院院长。
上诉人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二水测绘院测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2民初9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三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测绘项目合同》第十七条明确约定:“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显然该合同条款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双方事后亦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法院管辖条款。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芜湖市镜湖区,故安徽二水测绘院向原审法院起诉于法有据。案涉《测绘项目合同》中约定安徽二水测绘院需完成的测绘项目是地籍调查和测量,故本案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认为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原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有强
审判员 王 琼
审判员 陈永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薇
书记员周懋玉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