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05民初3524号
铜陵铜冠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25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64224162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蓝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陈瑶湖镇前河村正大街221号执法大队三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39589661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铜陵铜冠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市蓝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铜冠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7元,减半收取2053.5元由原告铜陵铜冠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