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02民初191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国市千文钢管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原告***与被告宁国市千文钢管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77元,减半收取598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