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宁执字第01358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宁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宁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宁民二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