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81民初2636号
原告:宁国市宁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宁国景都置业有限,住所地宁国市同济万象城小区**栋**单元**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宁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国市宁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国市宁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08元,减半收取15754元,由原告宁国市宁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