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521民初552号之三
原告:马鞍山市汇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江心乡吉余村吉一片自然村2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8034624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鞍山市汇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汇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汇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汇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3元,由原告马鞍山市汇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