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汇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力扬泳池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汇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民初2号
原告:安徽力扬泳池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88顶峰公寓A幢2801室。
法定代表人:徐芳,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汇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玉兰苑小区4幢28-2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刘强,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小刘行政村排蒋自然村40号。
第三人:马鞍山儒健时代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大华国际广场3幢3层。
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力扬泳池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汇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强、马鞍山儒健时代健身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力扬泳池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力扬泳池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安徽力扬泳池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悝元
审 判 员 何祥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石 颖
书 记 员 刘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