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民终3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原审被告:利辛县建洪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淝河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建洪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3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方艳
审判员王翠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晨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