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钢杆有限公司、某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92民初3548号 原告:某钢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某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告:某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被告:某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某钢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某钢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并催缴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百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钢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