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781民初703号之一
原告:广东炜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水步镇福安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丰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丰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138号。
负责人:***。
原告广东炜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广东炜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炜创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炜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3.72元,减半收取计2956.86元,由原告广东炜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炜创电气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13.72元,本院予以退还2956.86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