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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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1110号
原告:***,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08778367,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准大道奎星苑综合楼3楼401C-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