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1110号 原告:***,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08778367,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准大道奎星苑综合楼3楼401C-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