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122民初11553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颖淮大道奎星苑综合楼3#楼401C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0877836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