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1128号
申请人:***,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奎星苑综合楼3#楼401C-9室。
法定代表人:***。
***与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12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担保书》作为该项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限额为人民币1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