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96民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审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上诉人阜阳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2024)冀0629民初4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阜阳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按撤回上诉处理,视为其放弃上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阜阳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75元,减半收取409.38元,由上诉人阜阳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